衛教宣導拒吸電子菸-「電子煙與加熱菸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」

一、 依據本府衛生局115年5月18日投衛局藥字第1150016523號函辦理。
二、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。
三、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協助各級機關同仁執行菸害防制業務,並強化民眾對新興菸品之識能,特製作旨揭簡報,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法令規定、產品簡介、外觀辨識及差異比較,
發佈人: 訓導組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