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
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相關疑義案,再次說明如下,請查照。

主旨: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相關疑義案,再次說明如下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4月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6868號函辦理。
二、 「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(以下簡稱本基準)」第3點規定:「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,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,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。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,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,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。」爰此,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,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,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;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,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,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。
三、 本基準係依據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:「四、教師依規定給假期間或停聘等情形,其代理人及被代理人職務加給發給方式及相關扣(減)發基準,由本部定之。」訂定,復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:「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,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,並以小時為單位,不另支給加班費。」爰此,「補休」屬依規定補休假,得適用本基準相關規定。
發佈人: 人事主任
瀏覽數:
登入成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