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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棍方關懷(弱勢、急難)家庭基金

**申請資格

(一)設籍或就讀學校位於台中市、彰化縣、南投縣內之公立學校(國小、國中、高中職及大專院校)在學學生。

(二)學生兩年內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,亦不得有銷過之記錄。

(三)學生家境清寒,或非清寒但家庭遭遇變故亟待幫助,均可提出申請。

(四)已列冊低收入戶或已接受補助、就讀補校、建教合作班、私立學校之學生,歉難受理。

(五)符合前項規定標準者,得擇一申請下列助學金:

1.弱勢家庭金:

每學年分兩次申請,每學期得申請一次,可連續申請;同一家庭以申請一人為限。

2.急難救助金:

以事實發生之日起,該學期內提出申請,不受申請日期限制;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,申請一次為限。
發佈人: 教務組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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