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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土語選習規定注意事項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國教署)113年1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006574號函辦理。

二、113學年度起,基於語言學習持續性,提升學生學習成效及興趣,
  舊生依規定不另行調查語別,惟需更換語別可向學校提出申請。
  以持續學習同一種語文為原則,倘確有更換語文類別之需求,應持續至少一年方得申請更換。
 (今年度起,將於每年第二學期中開放申請)

三、倘確有更換語別需求,請於4/26前向教務組索取「113學年度本土語選修語別更換申請表」,
  由家長填寫後,於4/30前交回,逾時將不受理。
發佈人: 教務組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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